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05號
原 告 梁悅嬌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