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23號
原 告 洪月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費事件,原告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退還瓦斯劑量器檢測費用新臺幣1,300元外,退還往前回推3月之平均值計費金額」。其中「往前回推3月之平均值計費金額」具體數額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具體訴之聲明(即請求金額究竟為若干元)、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