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80號
原 告 張原誠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欣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楊昌勳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華欣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4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上開二項聲明擇一為判決。是被告楊昌勳與被告華欣科技有限公司間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擇一核定為44萬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