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北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所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