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24號
原 告 林奕瑲
被 告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毓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均為民國113年7月12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20,000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