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44號
原 告 菊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祜浚
訴訟代理人 石金堯律師
梁家瑜律師
被 告 謝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1,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