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76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被 告 涂芳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主張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市○○區○○街000巷00號0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為原告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而起訴,自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前揭說明,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系爭房屋所在地位於○○市○○區,自應由該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