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2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彥銘
被 告 蘇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國祥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5,894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4,190元,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欠2,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