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30號
原 告 許蕙繹
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蕙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
被 告 黃豐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歸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㈠、㈡項請求確認之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7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