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66號
原 告 陳詩安
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3357號民事裁定所載,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乙紙,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11日止(見民事起訴狀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2,422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61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