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87號
原 告 于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柏舜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意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