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0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宥彤(原名:蘇玫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779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10月8日寄存於被告住居所地派出所,於同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0,597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