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6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雪海
被 告 琉璃光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