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74號
原 告 康德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棻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總工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