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92號
原 告 丁郡柔即睿凱工程行
被 告 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成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