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04號
原 告 威誠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慧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高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