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29號
原 告 吳秉翰
居高雄市○○區○○○○00號信箱(指定送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