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訴字第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孫嘉佑律師
被 告 鄭博方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候補法官不得獨任審判期間分受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就此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係因原承審之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之個人事由尚不能獨任審判,依法需行合議審判,現本件因接辦之受命法官具得獨任審判之資格,本院合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改行獨任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宗翰
法 官 游芯瑜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