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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方玉亭  

訴訟代理人  莊英吉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吳孟益  
            顏哲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分別於110年2月26日及111年5月25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被告投保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並附加宏泰人壽有骨氣傷害保險附約(下稱有骨氣附約)及宏泰人壽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上開所有契約合稱系爭保約)。伊於111年7月4日至同年9月28日間因腰椎閉鎖性骨折等傷勢(下稱系爭骨折)前往高銘骨外科診所就診後,向被告請求保險理賠遭拒,因此依照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23萬元及遲延利息。
二、被告則以:經被告醫療顧問檢視系爭骨折之X光片,認原告並無骨折,被告無給付義務等語為辯。
三、兩造對於有成立系爭保約並無爭執,且「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3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致成附表二『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後之金額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亦有有骨氣附約第9條第1項可憑(卷第19頁),因此本件爭點即在於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即原告是否有骨折。經查,本院檢附高銘骨外科診所所提供原告病歷資料(含X光影像)送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鑑定原告是否有系爭骨折?若有,該骨折情形屬完全骨折、不完全骨折或骨骼龜裂?經成大醫院函復本院表示無法確認有腰椎閉鎖性骨折,有成大醫院114年8月27日成附醫秘字第1140100624號函文暨所附之病情鑑定報告書可稽(卷第199、217-219頁),足見無法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告請求保險給付,自無可採。
四、從而,本件無法認為有保險事故即系爭骨折存在,原告本於保險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3萬元及遲延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