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曾秉中
相 對 人 愛上影國際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慧瑩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114年度雄全字第5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為保全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借款請求之強制執行,曾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裁定,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以114年度雄全字第5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