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曾秉中  
相  對  人  愛上影國際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瑩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114年度雄全字第5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為保全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借款請求之強制執行,曾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裁定,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以114年度雄全字第5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