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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相  對  人  劉明建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明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並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明建為公示送達,惟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位於高雄市楠梓區、其他居所地分別位於左營區及台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及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