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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安喬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