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宋易軒律師、蔡舜宇律師
相 對 人 金山寺
法定代理人 洪宏安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占地返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主張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所有
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侵占部分,依聲請人陳報相對人占用上開土地面積為90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000 元【計算式:90㎡×公告土地現值7,800元/ ㎡=702,0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