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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高茂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見和即高萬展之繼承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1,000元,應再補繳聲請費5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