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得修、徐文嬌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1,500元,應再補繳聲請費1,5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