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宇軒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月樣
代 理 人 黃羽駿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
人請求金額併計至聲請調解前一日即114年9月8日止之利息
,其調解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台幣(下同)4,603,840元(含
本金4,196,807元及聲請前已發生之利息407,032.79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 1款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