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黃棋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民事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