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宜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梅
送達代收人 吳上興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
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
請人並未於聲請調解狀載明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本院發函
命聲請人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聲請人陳報以165 萬元核
定為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則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