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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胡雅純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中庸等間撤銷無償贈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1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