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楓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蘭
送達代收人 林重宏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全球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士勛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 因本件相對人有2名,應分別繳納聲請費1,500 元,共計3,000 元),扣除已繳納1,000 元,聲請人尚應補繳聲請費2,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