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蔡文祥
代 理 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2萬4,5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