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巫俊傑
聲 請 人 柯朝璋
兼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巫淳鈺
相 對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秋白
相 對 人 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人等聲請調解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聲請人巫淳鈺主張相對人等應賠償(返還)3,100,000元,聲請人巫俊傑主張相對人等賠償(返還)150,000元,聲請人柯朝璋主張相對人等應賠償(返還)10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巫淳鈺部分核定為3,100,000元,巫俊傑部分核定為150,000元,柯朝璋部分核定為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巫淳鈺聲請費2,000元、巫俊傑聲請費為1,000元、柯朝璋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