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王宏財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甯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 對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書城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清算收款及撥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因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之情形法院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現欲依據同法第141條之規定辦理統一由相對人收款平均受清償再聲請免責之裁定;依本院113年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民事裁定判斷,聲請人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新台幣(下同)400,812元,依上開法律第141條之規定,債務人繼續清償達同法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400,812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