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許仲銘
代 理 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相 對 人 大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峯有限公司間工程履約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554,22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 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