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永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福泰
相 對 人 黃青青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惟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581,55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應核定58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