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焦韋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五洲建材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可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