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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高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杞達  
上列聲請人與摩天高雄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3年9月16日收受送達,迄未繳費,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院自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