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進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04元(加計至113年12月3日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