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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541號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訴訟代理人  朱美芳  
被      告  張力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72元,及自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