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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163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被      告  吳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4年12月12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