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163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被 告 吳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4年12月12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