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68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吳峰任
被 告 林峻廷即吳邦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民國114年8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暨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暨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