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17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鯊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鴻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芷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萬5,4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