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7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被 告 陳冠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供擔保免假執行金額】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