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18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王芙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萬7,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