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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0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紹賢  
            王立安  
被      告  孫雲飛  
            楊奇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萬3,8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萬3,823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台幣)
 餘欠金額
 (新台幣)
   約定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
逾期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
10萬元
5萬3,662元
1.845%


自11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112年9月22日止
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萬元
1萬0,161元
1.845%
自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20日起至112年9月19日止
自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20萬元
6萬3,8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