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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12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廖泓溢  
被      告  張國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5年1月16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