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2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仲家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9,2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