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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27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麗靜  
            謝惠慈    址同上           
被      告  吳邱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822元,及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國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