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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280號
上訴人      溫哲宇  

被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2審上訴應於第1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1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1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4年11月10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14年11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此外,上訴之法定程序為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是此,上訴人主張其於114年11月6日以郵筒投遞上訴狀,然因一時疏忽未貼郵票而遭退回,其於114年11月14日收受退會郵件云云,然上訴是否逾期是以本院收受上訴狀為準,並非以上訴人投遞郵局之時間,是上訴人上開主張,並無理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