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36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孫志賢
謝念錦
被 告 王唯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